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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覃玉东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龙湖仟百汇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东,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龙湖仟百汇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04号原告覃玉东,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龙湖仟百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32036716-X。代表人李国,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龙湖仟百汇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玉东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龙湖仟百汇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玉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玉东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覃玉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玉东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凤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