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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刘某某,米胜兵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刘海涛刘某某,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魏墙民生小区6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612724196206021440。被告米胜兵米某某,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魏墙民生小区6号楼2单元201室,身份证61272419640602141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涛刘某某与被告米胜兵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涛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涛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海涛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