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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无职业。被执行人林某(曾用名林炳孟),无固定职业。关于尹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林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尹某支付婚生子林迅毅的抚养费共计7,000元(从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止),被执行人林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林迅毅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2、被执行人林某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任国义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廖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