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丽琴与喻单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琴,喻单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382号原告王丽琴。委托代理人曹东飚,上海祁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单英。原告王丽琴与被告喻单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公告送达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琴的委托代理人曹东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单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琴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中午12时左右乘坐被告的电动三轮车在九星市场内沿星东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星东路相交的停车场路路口时与案外人赵丁辉驾驶的一辆电瓶助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右脚骨折。后经闵行区交警队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案外人赵丁辉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没有责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案外人赵丁辉支付原告用于治疗的各项费用50,184.7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中,原告以与赵丁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了对赵丁辉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634.70元(包括误工费27,6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医药费7,434.70元)。被告喻单英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请: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事故原告无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2、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为每月5,000元;3、病历卡及医药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治疗的事实及花费的费用;4、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九星市场内沿星东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停车场街路口与案外人赵丁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而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上海市闵行区交警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赵丁辉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原告右外踝骨折。2015年1月30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委托对原告的三期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丽琴因交通事故致右外踝骨折,现右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用1,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病历卡、医药费发票、鉴定书及发票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而被告及案外人赵丁辉对本事故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及赵丁辉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系原告因伤诊治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并由医疗费发票为证,原告现主张以7,434.70元计,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2,400元。原告虽提供的劳动合同来主张其误工费,但原告却未能提供银行流水帐,亦未能提供缴税凭证,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按本市最低工资处理,即误工费为8,080元。鉴定费系原告的实际损失,亦应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综上,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费用为20,114.70元。由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案外人赵丁辉负次要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080.29元(按70%计算)。被告喻单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喻单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丽琴各项损失共计14,080.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丽琴负担486.75元,被告喻单英负担279.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喻单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指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陆玲英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