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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银仙与许春立、程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444-1号原告:程银仙,女,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许春立,男,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程林丽,女,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方屯选,女,汉族,个体,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银仙诉被告许春立、程林丽、方屯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银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春立、程林丽、方屯选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程银仙所有的坐落于屯溪区新安南路某号锦绣江南某幢房屋【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银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许春立、程林丽、方屯选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停止办理程银仙所有的坐落于屯溪区新安南路某号锦绣江南某幢房屋【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陈进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