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