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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翼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