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盛泰百货有限公司与陈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泰百货有限公司,陈宏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688号原告上海盛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卿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泰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宏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进一步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泰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2元,由原告上海盛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晏 莹人民陪审员  王胜国人民陪审员  韩连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