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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尹作生、宋春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尹作生,宋春红,徐道荛,徐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执行人:尹作生,农民。被执行人:宋春红,农民。被执行人:徐道荛,农民。被执行人:徐道平,农民。申请人执行人布如根与被执行人尹作生、宋春红、徐道荛、徐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作生、宋春红、徐道荛、徐道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作生、宋春红、徐道荛、徐道平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兴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