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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与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49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小明。委托代理人:XX。被告:陈建军。原告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200元;本案诉讼费用和代理费1500元(审理过程中变更为7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建军曾陆续向原告购买纸板,2011年11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12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不按时偿付则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光明纸箱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200元及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所支出的代理费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陈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