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高某某、范某、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高某某,范某,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范某。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高某某、范某、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旺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