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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高某某、范某、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高某某,范某,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高某某。被告范某。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高某某、范某、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旺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