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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王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王可,王保法,张庆芳,惠光西,唐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天元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可,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保法,男,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庆芳,女,195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惠光西,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唐汉娟,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惠光西所有的房产两套,(临房权证字第××、00××18).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