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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伍文广与伍文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文广,伍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伍文广,个体户。被执行人伍文付,农民。申请执行人伍文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伍文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以其妻蒋国姣名义在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伟审 判 员  闫传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