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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宗亚与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亚,张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4168号原告:李宗亚。被告:张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亚与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宗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亚撤回对被告张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