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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守吉与付君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吉,付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吉。被执行人付君芳。本院在执行张守吉与付君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在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中各个银行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君芳的银行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00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红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亚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