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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洛阳中富廛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中富廛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胜、韩柯,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王斐上诉洛阳中富廛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9903元,由王斐承担。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王洪涛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艺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