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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8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刘卫东、王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0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负责人:何宏志,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执行人:王杏红,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德礼,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刘和荣,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昭友,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执行人:程店琴,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储昭友银行存款4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方诗苗审 判 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