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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鲁丰铭与阮现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丰铭,阮现成,刘兆梦,韩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1387号申请人鲁丰铭,男,汉族。被执行人阮现成,男,汉族,住尉氏县庄头乡阮家村四组。被执行人刘兆梦,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庄头乡政府家属院。被执行人韩闯,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庄头乡文教组78号。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鲁丰铭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阮现成、刘兆梦、韩闯的银行存款、收入和其他财产在300000元范围内采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