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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东峰与被执行人南阳市航宇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东峰,南阳市航宇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汪东峰,男。被执行人南阳市航宇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韩松,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汪东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汪东峰、南阳市航宇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刘鸿根审判员 马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