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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经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冉小营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经执字第217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被执行人:冉小营,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温县。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冉小营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温县公证处(2012)温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冉小营在本院(2013)温经执字第21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冉小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县支行账号为6217991010000813766的存款11000元。扣划至温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温县工商银行营业部。帐号:170902180906400057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韶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