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水部街道福新居委会与中城都市花园业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640号(原审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马旅英,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中城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代表人周娉婷,主任。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福州市鼓楼区中城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薇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