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兴法与邱国法、张美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法,邱国法,张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法。被执行人邱国法。被执行人张美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邱国法、张美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国法、张美花的银行存款102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志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