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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曹忠元等诉姚靖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忠元。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佩玉。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雅芬。上列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球,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光启动拆迁安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号601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显水,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忠元、陶佩玉、曹雅芬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忠元、陶佩玉、曹雅芬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忠元、陶佩玉、曹雅芬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忠元、陶佩玉、曹雅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83元,由上诉人曹忠元、陶佩玉、曹雅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美君审 判 员  郑卫青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