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科与被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科,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刘中科,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谭宏财,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科与被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中科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