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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秦金表与张伟、周丽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表,张伟,周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秦金表。被告:张伟。被告:周丽娜。原告秦金表称:2015年1月31日,二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20%,当时说只用一周时间,到期后原告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一拖再拖,到后来避而不见,原告无奈只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1867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照其起诉状中提供的二被告住址送达时未找到二被告,原告到目前为止也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二被告的信息不明确,可待二被告信息明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金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桂丽审 判 员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