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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永东,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闫铁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