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林荣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林荣。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撤回起诉,免交本案诉讼费。审判员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