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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林荣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林荣。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撤回起诉,免交本案诉讼费。审判员龚雨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