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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婷与武汉建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婷,武汉建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34-1号申请执行人陈婷。被执行人武汉建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78号、第9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建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建新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7,056.23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清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