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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鲍某与被上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法院关于虐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X

案由

虐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鲍某,女,汉族。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鲍X指控栗X犯虐待罪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92号刑事裁定:对鲍某的自诉,不予受理。裁定后,原审自诉人鲍X不服提出上诉:栗X将上诉人居所、院落强行霸占赶门在外,不履行法院判令归还房屋院落的生效判决,且长期虐待,故上诉人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不受理自诉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长子县法院受理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鲍X所提栗X“将上诉人居所、院落强行霸占赶门在外,不履行法院判令归还房屋院落的生效判决”,属家庭纠纷及判决执行的问题,应在民事范畴内调整解决。上诉人鲍X所提栗X“长期虐待”,则未提供实质要件或相关证据佐证,缺乏证明栗X构成犯罪的直接罪证。故此,原审依据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于法有据,程序适当。上诉人鲍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大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