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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顾海江与顾海江、赖桂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顾海江,赖桂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608号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舒萍。委托代理人:顾力昕。被告:顾海江。被告:赖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海江、赖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海江、赖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元,合计212.50元,由原告杭州叁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肖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