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谷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