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大连华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大连华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坚,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婧,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华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大连华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华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大连书画苑”电梯项目,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30日签订了《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AH1101453),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设备1台,合同总价为22330元,双方并对安装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将该电梯安装完毕交付给被告,因涉案项目烂尾,电梯自安装完毕后被告一直怠于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验收检验,阻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至今拖欠原告全部安装费,原告屡次催要无果。根据《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第2条“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的约定,甲方(即被告)应于电梯进场安装前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作为开工款,电梯安装完毕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将合同余款20%支付给乙方(即原告),如果双方验收后10天内因甲方原因不能申报验收,甲方也应在双方验收合格13天内付清此款项。现被告因自身原因拒不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验收,且被告拖延付款,怠于履行此项义务,导致原告至今未取得电梯安装费。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故此原告要求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全款22330元。根据《电梯安装合工程合同》第10条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连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成立并已实际履行,被告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23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内容为:1、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一台(型号为:UAX-1000-C060),合同价款为:22330元,包括:税费、搭棚费、吊装费、调试费、通过当地技术监督局及质量监督站验收的报表费、报检费、检测费等。2、付款条件:被告于货到后进场安装前7日内将合同总价的80%作为开工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收到开工款后按照被告确定的开工日期进场安装。电梯安装完毕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由被告7日内验收,被告将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原告,原告收到此款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果原、被告双方验收后10天内因被告原因不能申报验收,被告也应在双方验收合格13天内付清此款项。3、安装地点:辽宁省大连市华乐街128号。4……另查,案涉电梯现已在合同约定地点安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等及原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现原告已依约安装了案涉电梯,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安装费用。但《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原、被告对电梯安装款项的给付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现被告向原告支付80%安装款(即17864元)的给付条件已经成就,但被告支付剩余20%安装款(即4486元)的给付条件并未成就,而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此系被告过错导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安装费用(即223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应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华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欠款178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负担103元,被告负担3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雪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人民陪审员 李东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