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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胜红与李香华、程胜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程胜红,李香华,程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程胜红,农民。被执行人李香华,农民。被执行人程胜飞,农民。申请执行人程胜红与被执行人李香华、程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胜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香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程胜红借款4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程胜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程胜飞已还归15000元,尚欠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程胜红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程胜飞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李香华长期外出,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程胜红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5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