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某山与诉杜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山,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山。被执行人杜某。李某山诉杜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判决于2015年6月15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款已经履行到位并领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