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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某山与诉杜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山,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山。被执行人杜某。李某山诉杜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判决于2015年6月15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款已经履行到位并领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