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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蔡森淼与黄创杰,徐益红,深圳市铭珠舫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森淼,黄创杰,徐益红,深圳市铭珠舫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蔡森淼,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郭春燕,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耀辉,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创杰,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徐益红,女,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深圳市铭珠舫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创杰。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创杰、徐益红、深圳市铭珠舫珠宝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三被告出借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4日,每月利率为1.7%,每月5日还款,第一个还款额度为30780,其他月还款金额为30100,若借款人违反合同项下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且按日0.5%计收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当日放款,但被告在还款一期后就拒绝还款,三被告尚欠原告331100元。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311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偿还本息331100元(月利率为1.7%,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黄创杰、徐益红、深圳市铭珠舫珠宝有限公司未答辩,庭审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4日,每月利率为1.7%,指定收款账户为徐益红工行尾号2845的账户,每月5日还款,分12期偿还,若借款人违反合同项下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且按日0.5%计收违约金。同日,三被告出具划款授权确认书确认收款账户。原告提交《还款计划表》,2015年1月5日,三被告应还30780元,其他每月5日应还30100元,三被告在该表上签名捺印确认。同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276000元,三被告出具借款现金收据确认收取现金24000元。原告确认被告归还了第一期还款金额30780元(包含本金及利息),之外没有归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还款计划表等为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理应偿还。原告转账支付了276000元,现金部分没有证据支持,本院确认原告的借款本金为276000元。原告确认被告归还了2015年1月5日的还款金额30780元,按本金276000元,月利息1.7%计算,第一期利息为4692元,则已归还本金为26088元,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为249912元。原告请求利息按照月利率1.7%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创杰、徐益红、深圳市铭珠舫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森淼借款249912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息1.7%计算,从2015年1月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森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67元,保全费2176元,共计84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906元,原告承担1537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