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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庆水、赵庆莲、郑春连、吴金宝申请执行冯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水,赵庆莲,郑春连,吴金宝,冯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水,男,汉族,1935年生,山东省东阿县牛角店镇。申请执行人赵庆莲,女,汉族,1947年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春连,女,汉族,1961年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金宝,男,汉族,1995年生,住山东省东阿县牛角店镇。被执行人冯长河,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桃林铺镇。本院在执行吴庆水、赵庆莲、郑春连、吴金宝申请执行冯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长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海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新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