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庆水、赵庆莲、郑春连、吴金宝申请执行冯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水,赵庆莲,郑春连,吴金宝,冯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水,男,汉族,1935年生,山东省东阿县牛角店镇。申请执行人赵庆莲,女,汉族,1947年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春连,女,汉族,1961年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金宝,男,汉族,1995年生,住山东省东阿县牛角店镇。被执行人冯长河,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桃林铺镇。本院在执行吴庆水、赵庆莲、郑春连、吴金宝申请执行冯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长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海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新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