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于豪与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于豪,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875号原告刘于豪,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慧,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组织机构代码67336781-9。法定代表人潘先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于豪诉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于豪撤回对被告重庆高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于豪负担。审 判 长 程增祥代理审判员 刘芯妍人民陪审员 蔡紫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