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许志培与张淑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培,张淑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907号原告许志培,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婷、刘锦平,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淑琼,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许志培与被告张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许志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志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