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石双平与方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查询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再勤,康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1-1号申请人高再勤,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孟贤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康润生,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治花泉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苗旭龙、苗高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康润生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