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定全、王文明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94号被执行人王定全,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文明,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龙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定全、王文明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定全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王文明应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及被执行人王定全、王文明应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70元。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王定全、王文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