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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黄昌锋,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