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小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司纪飞与范伟平、王晓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牧民小字第16号原告司纪飞。委托代理人罗玺,特别授权。被告范伟平。被告王晓斐。委托代理人范伟平,系王晓斐的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俱进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县合河乡范岭村。法定代表人范伟平。委托代理人范伟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原告司纪飞诉被告范伟平、王晓斐、新乡市俱进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俱进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纪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玺、被告范伟平(并作为被告王晓斐、新乡俱进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范伟平向原告借款9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9000元整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范伟平向原告借款9000元的事实。2、三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及企业注册信息,证明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对借条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被告范伟平与新乡俱进机械公司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但和被告王晓斐没有任何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司纪飞与被告范伟平系同学关系。被告范伟平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8月中旬、2014年初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共计9000元。被告范伟平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司纪飞现金玖仟元整,范伟平,2015年5月4日”。另查明,被告范伟平与王晓斐系夫妻关系,被告新乡俱进机械公司系被告范伟平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伟平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出具有借条,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范伟平即负有及时清偿借款的义务。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应以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庭审中,被告范伟平述称其与被告王晓斐于2011年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晓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伟平对借款用于被告新乡俱进机械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异议,该公司也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故新乡俱进机械公司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伟平、王晓斐、新乡市俱进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司纪飞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伟平、王晓斐、新乡市俱进石化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为了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待案件执行时一并结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振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敬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