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忠阳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忠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10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萍、王慧娟,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忠阳,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忠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计生委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执行人朱秀琴与郑忠阳违法生育为由,依照《山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5)2083号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忠阳征收社会抚养费68088元。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举行了执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萍、王慧娟到会,被执行人郑忠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5)2083号征收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计生催字(2015)02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808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5)2083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也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8088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5)2083号行政征收决定。二、限被执行人郑忠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68088元。三、如被执行人郑忠阳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申请费921元,由被执行人郑忠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