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雷甫齐与寇瑞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049号原告:雷甫齐,农民。被告:寇瑞福,农民。原告雷甫齐与被告寇瑞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旭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甫齐诉称:2007年开始,被告经营的铁选厂使用了原告的铁球,一直到2013年底,被告寇瑞福尚欠原告铁球款35600元,2013年11月20日,被告寇瑞福给原告出具欠条,找被告寇瑞福索要该欠款多次至今未付,故要求判令被告寇瑞福给付货款35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5年9月1日,本院对原告雷甫齐进行调查,原告雷甫齐称被告寇瑞福现下落不明。经本院对原告雷甫齐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原告雷甫齐向本院提交被告寇瑞福下落不明的证据并在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但期间届满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被告寇瑞福的准确住址,亦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雷甫齐不能提供被告寇瑞福准确送达地址,且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故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雷甫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甫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退回原告雷甫齐。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韶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