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一终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重庆纵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纵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纵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善朝,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纵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5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纵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虽然约定为被上诉人所在地进行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工程所在地为湖南省宜章县所辖的平和、里田,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a)向甲方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即被上诉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但不是本案工程所在地,故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原审裁定认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错误,应予纠正。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所涉工程所在地为湖南省宜章县所辖的平和、里田,故本案应由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重庆纵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二初字第50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雷 金 梅代理审判员 刘 芳 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颖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