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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中汇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凌敏、魏玉德、四川雪飞四季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11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中汇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凌敏,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魏玉德,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四川雪飞四季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中汇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凌敏、魏玉德、四川雪飞四季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