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雪飞、蒋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雪飞,蒋磊,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雪飞。被执行人蒋磊。被执行人朱建国。本院在执行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雪飞、蒋磊、朱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马雪飞银行存款11570.23元。现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6200.5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1570.23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4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