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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雪飞、蒋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雪飞,蒋磊,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雪飞。被执行人蒋磊。被执行人朱建国。本院在执行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雪飞、蒋磊、朱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马雪飞银行存款11570.23元。现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6200.5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1570.23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4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