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兆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鸿浩服饰有限公司、曹夏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兆龙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鸿浩服饰有限公司,曹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兆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鸿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曹夏秋,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夏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兆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鸿浩服饰有限公司、曹夏秋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鸿浩服饰有限公司、曹夏秋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兆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0元,余下22000元执行款未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鸿浩服饰有限公司、曹夏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鸿浩服饰有限公司、曹夏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5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