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尹胜江与余姚市天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胜江,余姚市天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63号原告:尹胜江。被告:余姚市天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瑞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胜江与被告余姚市天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00元,并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胜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胜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