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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增富申请执行王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富,王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富,现住金平苗族傣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明生,男,1986年6月生,傣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傣族自治县勐拉乡勐拉村委会XX寨。关于王增富申请执行王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145号调解书,即:王明生同意在2014年12月3日前支付欠王增富借款162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增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查询未查并扣划了被执行王明生之妻杨艳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被执行人王明生因欠债较多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000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继续执行。执行员 马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