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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智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陈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路24路。负责人李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聂家春,女,系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陈智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智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智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智鹏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百度搜索“”